新疆与多省区建立跨区域药品监管协作机制 合力打造道地品牌药材
发布时间:2024-09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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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陕西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内蒙古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监部门签订《“6+1”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》(以下简称《备忘录》),构建跨区域药品监管协作机制。
《备忘录》的签订标志着“6+1”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协作正式建立。各协作方将紧扣“一体化”和“高质量”两个关键要素,以共同提高区域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水平、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,探索建立区域药品监管领域“互认互信、联查联审、共建共享”长效合作机制,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,共同推进区域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创新发展。
根据协作机制,各协作方药监部门合作内容包括协同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、推进联合监管资源共享、建立区域稽查协作机制、推进药品安全风险防控合作、协同加强数字药监建设、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合作、共同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、协同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、协同提升药品技术支撑能力、协同加强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。
其中,各协作方将统一药品检查、许可标准,建立跨省区药品安全追溯机制,实现跨省区交叉检查、委托检查、联合检查,支持检查资源共享、检查结果互认、检查信息互通,实现市场终端到生产前端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和成果共享;推动实施“6+1”区域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估标准体系,拓展评估结果的跨区域共享运用;围绕中药材种植,共同打造一批集约化、规模化、标准化的具有地域特色的优质道地药材种植基地,合力打造道地品牌药材;各协作方还将鼓励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间的委托加工,加强跨省区异地设立车间、共用提取车间监管合作,推动药品流通监管数据共享。
《备忘录》要求,各协作方建立“6+1”区域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协作会议制度,各协作方药监部门主要负责人轮流作为召集人,每年召开一次协作会议,研究部署年度一体化相关工作,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。